2023/4/6
自然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的国土空间,涵盖林地、湿地、草原等。虽然耕地不属于自然生态空间,但耕地占补平衡却是最成熟的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的“占补平衡”
我国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并对此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条例。耕地“占补平衡”即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求占多少补多少,主要是通过开发未利用地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其核心是“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耕地占补平衡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保护耕地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自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也一直致力于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平衡。
林地试行“占补平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林地面积稳中有增的要求,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2023年起,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也开始试行占补平衡管理。
通知明确,将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永久占用林地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各市根据需求提前谋划,建设补充林地储备库。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时,应当承诺补充同等面积的非林地作为林地。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组织划定同等面积的林地,并申请将其地类变更为林地。
通知要求,补充林地要从非林地、非耕地上划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能够满足林业生产基本条件。未划定补充林地并提交地类变更申请、未报送补充林地地类变更结果、补充林地未全部变更为林地的,暂停该市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VOL. 01
问:哪些类型项目可以永久占用林地?
答:永久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Ш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VOL. 02
问:补充林地要从哪些地类中进行划定?
答:补充林地要从非林地、非耕地上划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能够满足林业生产基本条件。同时要将补充林地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保林地总量平衡。
VOL. 03
问:项目在取得使用林地的批复后还需要走什么程序?
答: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取得使用林地的批复后仍需办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VOL. 04
问:对于有些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答:临时使用林地需要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与永久占用林地提供材料基本一致,另外需要提供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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